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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洞头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申请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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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
《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的函》

  根据《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的函》(温环发〔2019〕70号)文件精神,为加快推进洞头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,区交通运输局、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、市公安局洞头分局、区财政局、区经信局联合制定了《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》,各位车主可以根据实施方案相关内容来申请提前淘汰补助啦。

  一、淘汰补助原则

  (一)分类引导、适当补助。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提前淘汰,对淘汰的车辆根据类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;

  (二)鼓励报废、促进更新。鼓励车辆就地报废,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、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;

  (三)先受后补、统一发放。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申请提前淘汰的,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,待审核通过后按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。

  二、淘汰补助车辆年限

  注册登记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之前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。

  三、补助条件与适用范围

  (一)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注销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,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适用本方案。

  1.在洞头区(不含灵昆街道)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;

  2.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、个体工商户、企业和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;

  3.非因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。

  (二)不予补助情形。

  1. 符合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;

  2.各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;

  3.自2020年1月1日(含)以后转籍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。

  四、申请期限与补助标准

  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申请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,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。

  本次车辆淘汰实行分阶段、分年限、差别化补助政策,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年限长短给予补助,淘汰补助标准逐年递减。同一类型及使用年限的车辆,在2020年申请淘汰补助的,享受全额补助标准;在2021年申请淘汰补助的,补助标准为全额的90%,在2022年申请淘汰补助的,补助标准为全额的80%(详见附表1)。

  五、受理地点

  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(区生态环境分局)422室

  联系电话:0577-63473634

  六、申请材料

  (一)车主申请提前淘汰补助的,需提供以下材料:

  1.车主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;

  2.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;

  3.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原件和复印件;

  4.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原件和复印件;

  5.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 件和复印件(加盖公章);

  6.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,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 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(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),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;

  7. 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(详见附表2)。

  (二)相关说明。

  申请材料中原件主要用于核对。经核对无误,复印件留档,原件退还;若为代办申领,全权委托书原件(如为代办申领)也须留档。

  七、申请及办理程序

  (一)办理程序。

  1.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并填写《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》交予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(区生态环境分局)422室。

  2.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,个人车辆当场审核车主信息并经车主签名确认,单位车辆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主信息并经车主签名确认,将其中一联(回执联)返还车主作为凭证,其后根据联合审核结果完成资金拨付。

  (二)各部门联合审核。

  1.区公安分局审核淘汰车辆是否属强制报废、自然报废的车辆。对符合条件的,在《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》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。

  2.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区公安分局的审核意见,审核该车是否属于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。对符合条件的,在《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》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。

  3.区交运局负责审核车辆实际使用性质,查询全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数据库,排除实际使用性质为营运的车辆。对符合条件的,在《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》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。

  4.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,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。对符合条件的,在《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》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。

  5.自车主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。

  6.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,由相关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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